离婚后房产何去何从,北京商务调查告诉你
2015-12-16 15:57 | 来源: | 作者:
离婚后房产何去何从,北京商务调查告诉你
发布日期:2015.08.10
下面分析一则由于离婚后发生的财产问题,在公司中这些类似的案例很常见。 离婚一年多后,北京市民郭阳(化名)意外地接到了法院发来的一纸传票。把他告上法庭的是曾在一起生活近三十年的前妻黄虹(化名)。由于协议离婚时,未对房屋产权作出明确约定,为此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。 离婚一年后请求分割房产 离婚前,郭阳和黄虹住在北京市一套住房内,这套房产是8年前郭阳通过房改的方式获得的。黄虹退休之后,两人协议离婚,对于家中仅有的一套住房,约定归郭阳居住,郭阳去世后由孩子继承。 2007年2月,两人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。但黄虹并没有立即搬出所有私人物品,而是不时返回原住所,郭阳却试图将黄虹拒之门外。愤怒之下,黄虹以离婚时房产未做处理、自己的居住权遭侵犯为由,于2008年3月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房产分割请求。 郭阳对于前妻的行为十分不解,“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,就明确注明了这套房子归我居住。”在他看来,房子是自己争取来的房改房,产权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。当初离婚时黄虹并没有提出要求注明自己也有居住权,等于自动放弃。 但黄虹却并不这样认为。“离婚协议只是约定了他对房屋拥有居住权,并没有注明房子给他住了之后我就不能住,更没有确定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。”黄虹认为,虽然房子是郭阳通过房改的方式获得的,但当时两人还是夫妻关系,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,因此,她有权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获得房产者须支付补偿款 经过咨询,郭阳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,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他认为,黄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,已是两人离婚一年多以后的事情了,这超过了法院应当受理的期限。 对此,原告方认为,离婚协议并未对房子的产权进行处理,原告也没有提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,而是请求法院对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。因此,并不适用一年的有效诉讼期限。 2008年6月,北京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2008年11月,法院主持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房产归郭阳所有,由郭阳补偿黄虹人民币12万元。目前,郭阳已按协议向黄虹支付了大部分补偿款。 这是一起常见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,北京商务调查当时也了解过此案件。
获得房产者须支付补偿款 经过咨询,郭阳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,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他认为,黄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,已是两人离婚一年多以后的事情了,这超过了法院应当受理的期限。 对此,原告方认为,离婚协议并未对房子的产权进行处理,原告也没有提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,而是请求法院对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。因此,并不适用一年的有效诉讼期限。 2008年6月,北京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2008年11月,法院主持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房产归郭阳所有,由郭阳补偿黄虹人民币12万元。目前,郭阳已按协议向黄虹支付了大部分补偿款。 这是一起常见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,北京商务调查当时也了解过此案件。